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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大魏,的確有律法規(guī)定,流放的罪臣,如果立了大功、特別是戰(zhàn)功,就能將功贖罪,再回京都。
可是這個律法形同虛設(shè),不過是給流放的罪犯留一個念想,免得太絕望,在流放的路上自盡身亡。
罪犯半路上就死了的話,流放之罪就不成立,世人會以為這是官衙派人在路上殺死,有損天子威嚴和官威。
所以,流放的罪犯必須活著到誅神島,至于因為立功而回京都的人,大魏開國四十二年,沒有一個人能回來。